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导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一)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十二)“十二五”期间内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

  (十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和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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