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导语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申请人当时就业情况有关,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和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微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期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特别补充:《安微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内容: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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