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情形

导语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可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其具体的情形,详见正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什么?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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