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州区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导语 阜阳颍州区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人员,若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其他情形,详见正文。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购买保障性住房,转让有什么要求?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购。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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